证据制度的“白马非马论”——论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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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凤贵,刘天佐,董群.证据制度的“白马非马论”——论证据的概念与属性[J].管理科学文摘,2009(6):164-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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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凤贵 刘天佐 董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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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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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概念的“统一说”与证据属性的“三性说”相辅相承。既然证据的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则作为证据,以上“三性”缺一不可。就此,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非法证据”因其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是“证据”,也即“非法证据(白马)不是证据(马)”。证据“统一说”及证据“三性说”先是造成人们对“证据”一词在使用上的混乱。其次,导致在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证据的客观标准丧失,而代之以证据的主观标准。为了恢复证据的本来面目,避免“白马非马论”,第一,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材料都是证据。第二,证据具有客观实在性。第三,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固有属性。第四,合法性是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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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 统一说 三性说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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