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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通知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摘    要:川人社办发2010]69号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此函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关 键 词:转发  工资总额管理  口径  货币化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国有企业  职工收入  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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