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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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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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川人社办发2010]69号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此函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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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发 工资总额管理 口径 货币化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国有企业 职工收入 工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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