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行为构建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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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立诚.财税行为构建论纲[J].北京社会科学,2015(7):9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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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立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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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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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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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税行为是财税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财税法律效果,且需要财税法进行评价的行为.从主体上看,它涉及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财税执法行为和财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从范围上看,它涵盖财政基本行为、收入行为、支出行为和管理行为,但不纳入财政监督行为.经由“主体-行为”范式,财税行为可以提炼出“决策行为-对策行为”的基本类型,前者指决策主体依法作出和执行财政决策的行为,后者指对策主体参与财政决策和应对法律规定的行为.决策行为和对策行为都需要接受法律评价,但二者在评价标准、重点及后果上存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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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税行为 财税法 范畴 决策行为 对策行为 |
A Brief Account of Fiscal 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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