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
| |
引用本文: | 李垒.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3):61-66. |
| |
作者姓名: | 李垒 |
| |
作者单位: | 公安海警学院 海警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宁波 315801 |
| |
基金项目: |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大海警’海上综合执法对策研究”资助(编号:14NDJC256YB);公安海警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行政诉讼审判体制改革探究”资助(编号:2015YYXMB05) |
| |
摘 要: | 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社会公行政日益兴起,非政府组织逐渐取代政府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蓬勃发展,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已难以回应当代行政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国家行政,更要研究社会公行政;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传统行政主体,更要研究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强制性行政行为,更要研究非强制性行为。
|
关 键 词: | 行政法学 公共行政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调整 |
收稿时间: | 2016/3/25 0:00:00 |
|
| 点击此处可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