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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引用本文:李垒.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3):61-66.
作者姓名:李垒
作者单位:公安海警学院 海警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宁波 315801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大海警’海上综合执法对策研究”资助(编号:14NDJC256YB);公安海警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行政诉讼审判体制改革探究”资助(编号:2015YYXMB05)
摘    要: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社会公行政日益兴起,非政府组织逐渐取代政府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蓬勃发展,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已难以回应当代行政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国家行政,更要研究社会公行政;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传统行政主体,更要研究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强制性行政行为,更要研究非强制性行为。

关 键 词:行政法学  公共行政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调整
收稿时间:2016/3/2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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