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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可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引用本文:于欣翠,栾居沪.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可主动审查仲裁时效[J].中国劳动,2014(4):47-48.
作者姓名:于欣翠  栾居沪
作者单位:;1.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王某等22人自1982年从事农村电工工作,1982年至1988年由所在村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1989年至2001年归当地乡电站管理,其待遇是通过电价加价形式向农民平摊。2001年2月,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王某等22人不再从事农村电工工作。2013年9月,王某等22人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等人与某供电公司自1986年至2013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供电公司支付其2001年2月至2013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王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等人不服,认为仲裁委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仲裁请求权,要求仲裁委立案审查。该案经多级上访后,仲裁委不得已立案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以申请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驳回其申请请求。

关 键 词:仲裁时效  仲裁机构  农村电工  供电公司  仲裁申请  农村电网改造  劳动仲裁  不予受理  案经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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