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可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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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欣翠,栾居沪.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可主动审查仲裁时效[J].中国劳动,2014(4):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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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欣翠 栾居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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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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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王某等22人自1982年从事农村电工工作,1982年至1988年由所在村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1989年至2001年归当地乡电站管理,其待遇是通过电价加价形式向农民平摊。2001年2月,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王某等22人不再从事农村电工工作。2013年9月,王某等22人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等人与某供电公司自1986年至2013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供电公司支付其2001年2月至2013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王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等人不服,认为仲裁委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仲裁请求权,要求仲裁委立案审查。该案经多级上访后,仲裁委不得已立案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以申请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驳回其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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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时效 仲裁机构 农村电工 供电公司 仲裁申请 农村电网改造 劳动仲裁 不予受理 案经 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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