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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入律时代考
引用本文:马泓波.凌迟入律时代考[J].晋阳学刊,2002(2):99-100.
作者姓名:马泓波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摘    要:法律意义上的凌(陵)迟,是一种用刀脔割受刑者的肌肉和肢体,去其脏腑,使其缓慢死去的刑法。明、清时此刑常用,到光绪三十一年时废止。但是,对于它正式成为法律条文的时间,后人争议颇多。有关“凌迟入律时代”的众家之说如下:1.五代说。南宋陆游《渭南文集》卷五:“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旧五代史·刑法志》均主此。2.辽代说。清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按:凌…

修稿时间:2001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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