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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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其银.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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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其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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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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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即从对旧法的坚决废除与对旧法的批判继承相统一、法的阶级性与法的人民性相融合、保护公共财产与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相一致、法律规范与精神文明相渗透四个方面来理解。作者不同意报刊上某些文章把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平等性、科学性、自觉性之类,指出平等性是非等级的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共同征象,不是社会主义法独有的征象;就总体而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都有科学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任何历史类型的法都没有自觉性;把它们视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不能借以区别社会主义法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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