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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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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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的关系,打击受贿行为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必须严肃对待;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是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不正当利益既指不正当的利益,又指不正当地取得合法利益;根据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行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不可收买性。当然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难以认定、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导向等,但是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前提,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将受贿罪与行贿罪加以区分,因此这种做法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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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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