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诱惑侦查在实际运行中呈现欺骗性、主动性、诱导性三大特征,具有传统侦查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但诱惑侦查手段却蕴涵着风险性,运用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一是侵犯公民的人格自律权,二是冲击社会信用体系,三是存在警察滥权的可能性。美国诱惑侦查法理的发展,要求在采取诱惑侦查之前应具有合理嫌疑,对被告心理状态和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圈套抗辩成功的可能性增大。由于我国法律对诱惑侦查尚未明确规定,借鉴美国诱惑侦查法理,应坚持合理嫌疑原则、审查监督原则、适度诱导原则、综合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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