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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
引用本文:李秀芬.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J].山东社会科学,2013(1):125-127.
作者姓名:李秀芬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法律的语言表达过程就是法律修辞的过程.法律修辞包括消极的法律修辞和积极的法律修辞两种基本类型.消极的法律修辞存在于法律语言表达的全部过程,是法律修辞的基础,是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研究对象;积极的法律修辞是法律修辞的特殊形式,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律语言表达情境中.积极法律修辞主要通过辞格和辞趣来实现;消极修辞主要通过辞规与辞风来实现.消极的法律修辞着重于法律语言的准确、平稳的表达,其目的在于方便读者清晰、全面地理解法律表达者的意旨;积极的法律修辞侧重于法律语言的情感表达,其目的在于说服听众接受法律表达者的观点.

关 键 词:法律修辞  消极的法律修辞  积极的法律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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