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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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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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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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语言表达过程就是法律修辞的过程.法律修辞包括消极的法律修辞和积极的法律修辞两种基本类型.消极的法律修辞存在于法律语言表达的全部过程,是法律修辞的基础,是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研究对象;积极的法律修辞是法律修辞的特殊形式,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律语言表达情境中.积极法律修辞主要通过辞格和辞趣来实现;消极修辞主要通过辞规与辞风来实现.消极的法律修辞着重于法律语言的准确、平稳的表达,其目的在于方便读者清晰、全面地理解法律表达者的意旨;积极的法律修辞侧重于法律语言的情感表达,其目的在于说服听众接受法律表达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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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修辞 消极的法律修辞 积极的法律修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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