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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再认识——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引用本文:秦伟,王莉莉.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再认识——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J].东岳论丛,2011,32(10).
作者姓名:秦伟  王莉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害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鉴于公正与效率方面之缺失,该规则之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罗马法有现代民法关于建筑物及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侵权之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仅关注建筑物本身致害责任。为弥补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实现侵权责任法之惩罚和预防功能,由国家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通过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等方案成为风险分担之可能选择。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由业主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空抛物事故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之制度设计。

关 键 词: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可能的加害人  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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