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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犯”也有犯罪因果关系
引用本文:朱建华.“形式犯”也有犯罪因果关系[J].社会科学,1984(6).
作者姓名:朱建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班
摘    要:1983年《社会科学》第四期刊载的汪纲翔同志《论犯罪因果关系》一文(下简称《汪文》)在论述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时提出:“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的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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