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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同时段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关系再审视——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格兰杰因果检验
引用本文:镇风华,舒帮荣,李永乐,陈利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同时段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关系再审视——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格兰杰因果检验[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16-124.
作者姓名:镇风华  舒帮荣  李永乐  陈利洪
作者单位:1.江苏师范大学 测绘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1.江苏师范大学 测绘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南京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1.江苏师范大学 测绘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镇用地合理扩张:动力机制及情景模拟”(4110154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研究——以江苏省苏南地区为例”(14GLC005);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意愿及收益分享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2015YYB037);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研究:基于财政分权视角”(BK20131008)。
摘    要:基于中国大陆省级面板数据,运用面板数据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同时段全国及东、中、西部、经济增长和土地违法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显示:在全国层面,1990-1996年,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间无显著因果关系;1999-2006年,滞后1期经济增长率和土地违法表现为双向因果关系,而滞后2期经济增长率是土地违法的单向格兰杰原因;2006-2013年,滞后1期经济增长是土地违法的单向格兰杰原因,而滞后2期土地违法是经济增长的单向格兰杰原因。不同制度演进时期,因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违法治理政策偏好的差异,经济增长和土地违法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时段及区域差异:1990-1996年东部经济增长率是土地违法的格兰杰原因,而中部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互为因果,西部则无显著因果关系;1999-2006年东部土地违法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而中部经济增速的变化率是土地违法的格兰杰原因,西部经济增长率与土地违法呈双向因果关系;2006-2013年仅中部土地违法是经济增长率的格兰杰原因。研究表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与目标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潜在土地违法行为,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法律制度及监管机制有助于缓解或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不同地区应在把握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差别化土地违法治理对策。

关 键 词:Granger因果检验    面板数据    经济增长    违法用地    时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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