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风险反制与证据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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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玲胜军.认罪认罚案件的风险反制与证据开示[J].广西社会科学,2023(2):1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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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玲胜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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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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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19FXB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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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信息流动受阻的控辩协商就像是在黑暗中进行的交易,指控依据的透明度不足致使被追诉人的认罪决定缺失客观的衡量基准,等同于被“蒙上双眼”的认罪认罚。在职权主义框架内嵌入协商性司法的语境之下,证据开示作为提升被追诉人程序参与和决策能力的技术性规则,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风险的反制效果是从结构风险、辅助风险、错案风险三个阶层的递进式展开。检视先后两阶段自上而下的改革效果不彰的致因可以发现,建构模式的目的偏差和程序规则的付之阙如极大地压缩了证据开示的运行空间。在亟待确立认罪认罚具结前证据交换程序的我国,有必要汲取域外成熟的理论模型,镜鉴极端案例的防范经验,一方面确立全面开示原则和双向开示原则,另一方面构建内嵌于审查起诉环节的程序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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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风险反制 证据开示 全面开示原则 双向开示原则 控辩协商 知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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