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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动员脑损伤救济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刘云江,吴锐.论运动员脑损伤救济制度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23(6):90-100.
作者姓名:刘云江  吴锐
作者单位:1. 洛阳理工学院;2.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研究”(222400410650);
摘    要:体育运动存在固有的伤病风险,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期间受伤,一般通过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现有救济制度获得救济。但因脑损伤的特殊性,导致当前运动员脑损伤救济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劳动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内容不覆盖脑损伤产生的医疗成本,二是运动员被排除在工伤救济体系之外,三是体育组织和体育俱乐部利用劳动仲裁排斥侵权之诉逃避应有责任,四是通过司法途径达成的和解方案不具可持续性。通过对当前运动员脑损伤救济制度的分析发现,当前救济内容主要是以事后救济为主且救济内容缺乏,而针对事前救济的内容则几乎很少。因此,应从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方面同时着手,既能在事前最大限度地预防脑损伤的发生,又能在事后运动员已遭受脑损伤的情形下提供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并对故意造成运动员脑损伤的个人和实体进行相应的惩戒。具体来说,事前救济应加强监管,确保“行业自律”目标的实现;事后救济应明确运动员劳动者身份,完善社会补偿制度保障运动员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并通过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诉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运动员  脑损伤  救济制度  行业自律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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