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有名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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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海,刘闯.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有名化探讨[J].社会工作,2013(2):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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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海 刘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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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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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社会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国家、社会与个人适度责任研究”(09YJC82005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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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构养老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关系人权利义务建构的基础。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又可以有效保障弱者老年人的权益,是养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2012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应确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实施条例的方式得以有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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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机构养老 有名合同 老年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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