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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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海.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J].中国劳动,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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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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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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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出现争议一方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时,一些基层法院便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案件审理。对于这种做法,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者,有权对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各种证据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装备,法院有权决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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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委托 行政诉讼证据 当事人 司法审查 鉴定机构 鉴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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