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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法律理想类型”在英国法中的困境及辩正
引用本文:程汉大,李栋. 韦伯“法律理想类型”在英国法中的困境及辩正[J]. 甘肃社会科学, 2009, 0(3)
作者姓名:程汉大  李栋
作者单位:1. 河南大学法学院暨法文化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摘    要:德国学者韦伯在运用其首创的"法律理性类型"概念进行比较法研究时,认为英国法不具备"法律理性类型"的"形式理性"特征,不能为社会带来必要的"确定性".然而,作为西方法律文明另一代表的英国法,其实际地位与作用却与韦伯的判断相左."法律理性类型"理论之所以在英国法分析中出现困境,原因在于韦伯把"形式理性"概念绝对化了,认为只有具备该特征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确定性",才是"法律理性统治"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事实证明,英国法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得"确定性".英国法是另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统治"的法律形式.

关 键 词:法律理想类型  英国法  确定性  遵循先例  类推关键

A Critical Study of Weber's Ideal Types of Law
Cheng Handa,Li Dong. A Critical Study of Weber's Ideal Types of Law[J]. Gansu Social Sciences, 2009, 0(3)
Authors:Cheng Handa  Li D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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