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论"罪"与"罚"--读《法哲学原理》 |
| |
引用本文: | 李道刚.黑格尔论"罪"与"罚"--读《法哲学原理》[J].山东社会科学,2005(2):80-83. |
| |
作者姓名: | 李道刚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 |
摘 要: | 黑格尔将不法分为三类无犯意不法、诈欺和犯罪.而后两类不法应受处罚.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它一切东西都是缺乏本质的现象.黑格尔正是在其有关不法的学说中,展开了对这种"缺乏本质的现象"的研究.其旨趣在于论述国家公权力所施行处罚的合法性.黑格尔的刑法观至今对德国乃至当今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
关 键 词: | 不法 处罚 自由意志 普遍意志 强制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2-0080-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6月12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