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8年4月份,个体户李某与一家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按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未能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李某因一字之差,痛失2万元。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在定金的设定和具体适用过程中有诸多特别规定:一、定金的性质和设定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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