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合同与农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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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乃贤.农业经济合同与农业计划[J].社会科学辑刊,1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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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乃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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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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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农业经济的特点决定着农业经济要推行合同制1.从我国农业现存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管理形式看,需要通过经济合同明确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把完成任务与生产者物质利益联系起来,鼓励经营单位和个人完成计划任务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目前集体经济占居绝大部分。此外,尚有个体手工业、多种经营的专业户和重点户以及社员家庭副业等。上述的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生产活动又实行分户或分组经营,承包农户和承包小组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相互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法人地位,应得到各级经济领导机构和企业的尊重,平等相待。在多种所有制管理形式下,确定生产和产品交售任务,彼此间的经济往来,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和无偿平调的办法,需要通过经济合同明确国家与集体、集体单位间、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责任,调动经营单位和个人为完成计划任务的积极性。所以,1981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必须抓好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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