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婚姻纠纷是人际之间最深刻、复杂和微妙的社会冲突。它在规模上以微型的形式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冲撞,把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社会群体都牵扯了进去。调解婚姻纠纷,实质上是这些群体的卷入,是当事人与这些群体的作用互换。这又是一重社会化。其中,各种社会群体对当事人的作用,不仅反映着当事人的角色期望,而且是对它们自身存在的一种社会评价。这一评价,从婚姻纠纷的特定领域出发,将对其他领域也发生影响。1986年,我们开展了一项婚姻纠纷调查,共发出900份问卷列题询问当事人:“您认为调解婚姻纠纷最好是:亲属出面,朋友出面,双方组织出面,法院开庭,婚姻家庭咨询(请按理想顺序注明1,2,3,4,5)”。从回收的432份有效问卷可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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