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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引用本文:李康宁.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J].理论与现代化,2003,36(1):59-62.
作者姓名:李康宁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关 键 词:民法  商法  形式理性  价值理性
文章编号:1003-1502(2003)01-0059-04
修稿时间:2002年9月27日

On rational character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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