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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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振增,宫艳艳.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38-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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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振增 宫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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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委党校;河北法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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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法理依据在于,区分不同债权人地位、债权性质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偿债,适应破产原因采"停止支付"判断标准致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能性,回应公司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和金融法中次级债券之需要;可行性在于劣后债权与公共政策的弱相关性。破产法应将除斥债权转为劣后债权,认可约定劣后债权,规定股东利润支付请求权及衡平居次原则下的母公司债权等具体劣后受偿类型,并限制劣后债权人权利,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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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 劣后债权 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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