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到本土: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与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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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卫国华、金晓伟、谯,冉.从域外到本土: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与革新[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4(3):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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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国华、金晓伟、谯 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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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北京市 100038;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 20008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市 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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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务员个人在特殊情况下须对其行政侵权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之后的追责(偿)问题,这可称之为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基于历史主义和比较分析的视野,发现规定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但在域外行政赔偿责任的制度变迁中,各国在归责原则、责任实现和承担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结合我国的相关规范和学理争辩加以分析,我国通过行政追偿制度追究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的做法并不具有实效性,应当予以革新。我国应当继续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客观标准予以认定,并通过立法和案例双轨模式确定不同类型的赔偿责任,同时形成突破内部性的外部赔偿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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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员 责任 行政赔偿 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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