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额应由谁举证?
引用本文:张财.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额应由谁举证?[J].劳动世界,2015(7).
作者姓名:张财
摘    要:案例]:宋某于2013年6月17日经人介绍至某化肥厂从事装卸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两年,工资实行计件。时至2014年6月17日宋某因妻子卧病在床需照顾与某化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化肥厂主张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1个月×4500元)。某化肥厂不同意月工资标准4500元,但没有提供宋某工作一年领取工资原始凭证,主张宋某是计件工资,月工资标准无法确定,应该依当地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16.75元(2012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付。于是,宋某至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给化肥厂讲解法规,某化肥厂同意给付宋某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4500元(1个月×4500元)计算。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