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弗兰西斯·培根作为欧洲近代一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十分重视认识方法问题。他在哲学方面,给自己提出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他的同时代人和后代“提供更可靠和更稳当”的认识方法上的“指导”。《新工具》的写作就是培根在方法论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光辉纪录。然而,对于培根的方法论却存在一个如何评价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评价”,是指从总体上看培根的方法论究竟有些什么缺陷或不足之处。我国过去出版的有关欧洲哲学史的论著对此大体有两种见解:一是在不否认培根对演绎法的认识作用的前提下,认为培根“强调了归纳法而忽视了演绎法的作用”;二是认为培根完全否认演绎法的认识作用,说培根“片面抬高归纳法,贬低演绎法,认为归纳法是求得知识的唯一方法”,或认为培根把归纳法看作“唯一的科学方法”。对于这两种看法,我以为前一种较可取,但需要加以具体说明和补充。至于第二种看法,则是同事实相违的。下面我想先就第二种提出商榷意见,然后再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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