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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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邬志萍 孙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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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通辽市公证处,内蒙古,通辽,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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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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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 特点 性质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8-5149(2006)01-0059-03 |
修稿时间: | 200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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