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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作者姓名:邬志萍  孙昕
作者单位:通辽市公证处,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    要: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 键 词: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  特点  性质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文章编号:1008-5149(2006)01-0059-03
修稿时间:20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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