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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佃户”所雇“耕作”之人的等级问题——与欧阳凡修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罗芲.“农民佃户”所雇“耕作”之人的等级问题——与欧阳凡修同志商榷[J].学术月刊,1983(6).
作者姓名:罗芲
摘    要:明清法典上有关“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的立法条文,首次出现于乾隆三十二年的律附条例之中。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中,当涉及明清时期农业雇佣劳动的社会性质问题时,一种较为流行的意见是:把乾隆三十二年清代法典上出现的“农民佃户”所雇倩的农业长工,包括在明清法典上的“雇工人”等级之内,并最终得出不能把这看成是带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自由劳动者的结论。对于上述流行观点,我们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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