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的“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使得学界未能从教育惩戒的生成逻辑与法律关系特征出发来探讨教师教育惩戒的法律性质。教育惩戒规则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进一步加深了“权力说”“权利说”“双重说”与“复合说”的理论之争。然循法理分析,各说均体现了教师因特定职业身份行使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两大共识。将教育惩戒界定为教师因承担教育义务而享有的社会公权力,既遵循了各说坚持的基本共识,解决了“权力说”与“权利说”存在的学理论证漏洞,也符合既有立法价值取向,契合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理念。同时,从学校教育惩戒与教师教育惩戒的衔接、校纪校规对教育惩戒的细化、教师权益保护以及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入法4方面进一步回应了教育惩戒规则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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