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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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东方.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1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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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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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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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6ZDA075,17VHJ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YWF-22-W-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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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虽可无需取得劳动者同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但该种监控权力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其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应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就“实体”规制而言:当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而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用人单位进行的电子监控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要求;当用人单位通过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方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劳动者的“同意”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就“程序”规制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前,应尽到事先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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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职场电子监控 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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