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利益冲突问题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倍受掣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主要由承销商来担任,其双重身份极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借鉴美国、日本的债券受托立法经验,以债券违约为时间节点,将利益冲突分为一般利益冲突与重大利益冲突,一般利益冲突在债券违约前可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无论是否违约都应当被严格禁止。可以通过扩大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范围、调整报酬支付模式、明确忠实义务、加强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利益冲突下的解任与责任承担规则等措施,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和规制,从而使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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