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网络爬虫的行为对象,企业数据是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信息。基于传统权利体系的不兼容及价值冲突的双重困境,企业数据所承载的法益并非是一项权利。为衡平企业数据控制与流通,企业数据所承载法益宜理解为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侵犯企业数据的行为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断网络爬虫行为不法的核心在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行为中“非法侵入”的理解。“非法侵入”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需要根据不同系统类型分别适用宽窄不一的代码或合同规则。当前,司法机关对企业数据承载法益的权利化理解及企业系统类型的不予区分导致爬取企业数据行为入罪的严重扩张。司法机关理应根据被害人承诺及优越利益理论,对爬取公开数据、垄断数据的行为予以出罪。且司法机关应认识到接入互联网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系是混合型系统,并适用限缩的代码与合同规则以对无视技术合约及突破或绕过反爬虫措施的爬取行为进行精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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