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完善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是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课题。从功能主义视角的应然层面看,民事一审独任制在普通程序中的扩张适用具有实现司法精细化、兼顾效率与公平、回应社会期待的特点,即价值宣示、价值统一和价值导向三方面的内在逻辑统一性。从实然视角看,民事一审独任制的扩张适用又存在个人主体性保护不足、程序类型与审判组织认知错位的问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为实现繁简分流改革的价值预设,应当通过建立独任制的正当性标准和建构有效的审判组织转换模式以破除上述难题。在建立独任制正当性标准的法律制定和适用中,应当准确把握事实要件证明和认定无明显争议、不存在类案指导的示范意义以及保证程序主体获得基本司法服务的权利三项标准;在建构有效的审判组织转换模式中应当完善转换程序并设立转换临界值,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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