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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摘 要: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7]239号)的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
关 键 词:
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准
死亡
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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