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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合同续延 赔偿金经济补偿不并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下)
引用本文:
周斌.服务期未满合同续延 赔偿金经济补偿不并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下)[J].职业,2008(34).
作者姓名:
周斌
摘 要:
亮点五:服务期未满,劳动台同应当续延 案例回放]2005年9月,小朱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支付培训费用4万元,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但没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08年9月.小朱劳动合同到期,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有两年未履行,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2万元.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赔偿金
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实施条例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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