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社会法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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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2.江西省共青城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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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者要求改变劳动从属性的诉求和行动是推动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的原动力,中国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我国特殊政治、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劳工主体地位与主体意识的缺失决定了以"劳动三权"为核心的集体谈判很难成为我国劳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安排。中国劳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构应当以全球正在实践和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制度基础,充分发挥社会法的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的双重职能,坚持"工会代表制度"与"劳资双方制度性交流机制"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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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资集体协商 “第三代”社会法 社会法 集体劳动关系 |
Reflection of Social Law on Our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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