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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求证"调整论"之法律关系
引用本文:陈魏.以史为鉴求证"调整论"之法律关系[J].东南学术,2004(5):140-141.
作者姓名:陈魏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法研究生
摘    要: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Seek Proof of Legal Relations of "Regulation Theory" by Historical Lessons
CHEN Wei.Seek Proof of Legal Relations of "Regulation Theory" by Historical Lessons[J].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2004(5):140-141.
Authors:CHEN 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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