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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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奇.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不足与完善[J].经营与管理,2013(12):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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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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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医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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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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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病人 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 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 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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