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改进——以司法实施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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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鑫,谭,浩.论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改进——以司法实施为进路[J].兰州学刊,2014(5):197-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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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 鑫 谭 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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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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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对于国家实施而言,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其在原告资格、诉讼类型限制、缺乏激励机制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对比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原告资格扩张,推进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为内容的团体诉讼制度,改进证明责任体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系统改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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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实施 私人诉讼 原告 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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