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与“辞职理由”之关系探讨——莫让辞职理由成为劳动者经济补偿之绊脚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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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逸竹.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与“辞职理由”之关系探讨——莫让辞职理由成为劳动者经济补偿之绊脚石[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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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逸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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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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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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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 辞职理由 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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