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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与“辞职理由”之关系探讨——莫让辞职理由成为劳动者经济补偿之绊脚石
引用本文:李逸竹.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与“辞职理由”之关系探讨——莫让辞职理由成为劳动者经济补偿之绊脚石[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9-33.
作者姓名:李逸竹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摘    要: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  辞职理由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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