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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制概念的广狭二义说
引用本文:刘延余.评法制概念的广狭二义说[J].学习与探索,1980(3).
作者姓名:刘延余
摘    要: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有一种把法制概念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说法。另外有些文章虽然没有这样区分,却实际承认存在着“通常讲的”和“严格理解的”,或者叫做“一般的’’和“现代意义上的”两种法制。持这种说法的同志认为:“从广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上任何阶级社会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狭义的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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