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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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剑虹.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19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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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剑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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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科技学院,北京,10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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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虽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之下,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完善。在美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拥有巨大的权利,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从美国经验中可以吸取以下有益经验:增设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保持破产财产的稳定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除了作出一般的规定外,还应该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作出特别的规定;设立破产监察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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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破产程序 美国 破产管理人 制度比较 有效监督 行为 监察机构 设立 职权 稳定性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权利 中非 破产案件 问题 存在 立法 新破产法 利益 债权人 |
文章编号: | 1009-1750(2008)01-0192-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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