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法律地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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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石.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法律地位分析[J].现代交际,2011(12):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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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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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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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现有的法律和实际生活的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利用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以及一向为学者所忽视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而对客体的另一内容房屋的利用方式则主要表现为典权,尽管典权这一形式未为人们所重视。从这些利用方式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对土地用益物权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的用途。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应让其回归到其本来面目所有权上来。所以,重新认识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划分依据和法律地位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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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立法 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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