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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法中的语言权利和语言公平
引用本文:E.D.芬戈尔德.世界宪法中的语言权利和语言公平[J].国外社会科学,2005(4):93-96.
作者姓名:E.D.芬戈尔德
摘    要:官方语言是一个政府在立法、司法、公共管理和教学等领域的日常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民族语言是一个民族用于象征目的的语言.在世界上的很多地方,官方语言和民族语言都是并存的,但却未必和谐.在许多大民族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存在着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因此,对主要语言的立法,尤其是在宪法中,彰显了一个国家内各种并存语言之间存在的冲突.在理想意义上,语言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界定并存语言的地位和用法,以解决这类冲突和差异,但是实际上,语言立法有时被用以昭示一个语言群体优于另一个群体的统治权力,而不是解决说话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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