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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分析
引用本文:章正璋.《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30-34.
作者姓名:章正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在我国,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其《宪法》依据可能只是《宪法》的一、二个条文,《宪法》的任一条文并不是针对任何的部门法都无条件地适用。《草案》的《宪法》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5条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此外还有第13条关于收入储蓄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宪法》第12条主要是《刑法》上惩治侵犯(公共)财产罪的《宪法》依据。《草案》对不同性质所有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但也有例外,这符合《宪法》关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12条和15条之间不存在抵牾。《草案》和《刑法》各有其性质和方法,亦各有其《宪法》依据,二者可以同时合宪。《草案》细化和完善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草案》不违宪。

关 键 词:《物权法》草案  宪法  民法  违宪  合宪
文章编号:1001-4403(2006)05-0030-05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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