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封闭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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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朝武.美国封闭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立法选择[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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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朝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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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的封闭公司也叫封闭持股公司,具有股东人数少、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等特点。由于封闭公司在美国大量存在以及在美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关国立法界已经越来越注意到它与开放公司的差异,并在立法上得到了体现。由于美国独特的立法体制,美国关于封闭公司的立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统一调整模式、纽约州模式和专门的封闭公司立法模式。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美国的封闭公司制度缺乏应有的了解,甚至有的将它和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同起来。虽然美国封闭公司跟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显著的区别。研究美国的封闭公司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有利于对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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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封闭公司 公司法 特征 公司制度 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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