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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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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亏损,投资收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财税字1994年009号二、三条规定联营分回利润及对外分回投资收益均要按规定作纳税调整。而财税字1997年022号又规定:为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收益(含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2个文件是否矛盾,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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