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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就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加以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地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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